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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范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
2026年3月26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杭建工〔2026〕32号),明确各方责任主体权责,切实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与消纳分离管理,持续提升杭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质效。
《通知》要求,在招投标阶段,明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管理要求,将运输费用与消纳费用分开列项,纳入招标控制价;投标单位应结合处置方案自主报价;施工合同中应纳入相关要求和措施并明确违约责任。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备案,规范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建筑垃圾运输事项与消纳事项应分别委托;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确保每车次出场和消纳可追溯;进度款支付需落实相关有效凭证资料。在结算阶段,施工单位应提供本合同建筑垃圾处置工程量对应的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相关有效凭证资料。在监管方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及相关核验工作,同时加强消纳价格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按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本通知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相关要求,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共同推动合同规范签订和履约落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
杭建工〔2026〕32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运输和消纳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41号)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阶段要求
(一)建筑垃圾消纳处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及消纳管理要求,在工程量清单中将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费用分开单独列项,并将运输及消纳费用进行测算,纳入招标控制价,其中消纳费用应参考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调查情况计取。
(二)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三)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招标文件明确的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管理、减量化目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等具体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
二、施工阶段的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建设单位后,向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事项与消纳事项应分别委托,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事项应当委托给具备工程渣土准运资格的运输单位;消纳事项应当委托给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确定的消纳场地运营单位。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督,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各项管理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省、市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转移每车次出场、消纳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施工单位才能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四)施工单位在进度款计量时,应提供计量当期工程量对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及消纳合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单等相关有效凭证资料。
三、结算阶段要求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工程量对应的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相关有效凭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与进度款计量要求一致)。
四、监管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审批权限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本通知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相关要求。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时,需核验建筑垃圾运输事项和消纳事项是否分别委托,对于未按规定委托的项目应同步抄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消纳场地消纳价格备案管理,确保备案单价有效落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合力促进消纳合同规范签订。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加强对消纳场地的日常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开工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中招标工程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