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6年03月31日信息来源: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点击:

  2026年3月25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七部门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杭综法〔2026〕29号),规范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和运输管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包括信用评价等级、记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四方面内容。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信用得分91分及以上为A级企业,信用得分76分至90分为B级企业,信用得分66分至75分为C级企业,信用得分65分及以下为D级企业。信用分值由四部分组成,公共信用评分满分20分,基础信息评分满分80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超过20分,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不设置上限。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分值,于每个评价周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评定上一周期等级并公布。依法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差异化奖惩措施,对信用A级、B级企业依法依规延长准运证有效期;对信用C、D、E级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管理,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综法〔2026〕29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发改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园文部门、交通运输局、林水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26年3月25日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和运输管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信用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产生企业),以及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

  (二)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利用、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分为公共信用评价信息、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及违规信息四大类。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按照《公共信用评价规范》(DB33/T 1331-2023)规定执行。

  基础信息包括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规模、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能力、获得表彰奖励等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

  不良及违规信息包括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等信息。

  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长期发布,有记分期限的按期限公布;不良及违规信息记分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有效期自评分周期起始日期往前以自然年推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三)部门职责。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监督、维护管理。

  二、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信息采集途径。

  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信息系统,集政府监管、交易服务、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等功能于一体。信用信息采集途径有以下方式:

  1.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

  2.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

  3.企业自愿填报;

  4.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二)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审核。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外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注册企业通过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子系统自愿申报。基础信息申报核分工作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驻杭办公所在地、首次入杭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各类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支持。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应当在信用评价周期届满前申报并按要求提交印证材料,逾期未申报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评价周期不再受理。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企业提交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分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三)不良及违规信息审核。

  不良及违规信息归集后,由所在地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由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生成《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途径将对应的事项、记分标准、申诉途径和修复途径告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行政检查信息以相关主管部门在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信息或行政检查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信用记分异议处理。

  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子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诉人。申诉成立的,不予记分。

  三、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一)信用分值确定。

  信用分值由公共信用评分、基础信息评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四部分组成。具体记分标准详见附件。

  公共信用评分引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满分20分;基础信息评分由登记信息分值构成,满分80分;总分100分。

  良好信息加分不超过20分。

  不良及违规信息由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结果计算分值,扣分不设上限。

  (二)信用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分值,于每个评价周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评定上一周期等级并公布。评价周期内发生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等级并公布。

  运输企业在同一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续期的,其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继续保留、累加计算。运输企业在同一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期的,相关分值保留但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新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当年,仅记录基础信息评分,并注明新增企业,运输企业重新申办准运证的视为新增企业。

  (三)信用等级划分。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信用A级企业:信用得分91分及以上。

  信用B级企业:信用得分76分至90分。

  信用C级企业:信用得分66分至75分。

  信用D级企业:信用得分65分及以下。

  信用E级企业:发生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按D级评价。

  1.运输企业依法被注销、撤销等终止准运证后重新申办的。

  2.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评价显示为较差及以下等级的。

  3.因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数额标准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标准确定);

  (2)产生企业超限装载、运输企业超限运输且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3)运输企业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评价为E级。

  1.被列入国家、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或在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

  3.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市外组织、参与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

  4.擅自将建筑垃圾转移出省进行贮存、处置和利用的。

  上述行为的判定依据为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一年内再次发生的,或被列入国家、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移出的,不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E级有效期自评价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六)其他事项。

  产生企业一年内两个评价周期违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用关联承诺书的,在下一周期被评为C级以上的,下调一级,最低不低于C级。

  四、信用评价结果披露、使用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评价结果披露。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相关信用信息依据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以及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信用记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市企业得分总体情况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差异化奖惩措施,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1.对信用A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的同时按10%设置抽查比例。对产生企业,公布与其关联的运输企业;对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延长准运证有效期。

  2.对信用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的同时按11%—20%设置抽查比例。对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延长准运证有效期。

  3.对信用C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提醒通知等行政合规指导;

  (2)设置不低于21%的抽查比例;

  (3)不推荐其参与评优评先。

  4.对信用D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直接负责人;

  (2)将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现场检查,设置不低于25%的抽查比例;

  (3)在运输企业申请或延期准运证时进行重点审查;

  (4)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指导服务和督促整改;

  (5)不纳入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范围。

  5.对信用E级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将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

  (3)被列入国家、省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对列入本市范围内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4)在评价周期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三)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

  企业对公布的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核查意见。申诉期间不改变原评价结果,经查证申诉理由成立的,予以变更。

  五、信用修复

  企业发生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的,行政处罚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修复条件或者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并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可通过信用子系统向实施扣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记分修复申请,并上传信用记分修复确认书等佐证材料。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确认的予以修复记分,评价结果在下一评价周期内予以调整。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名单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六、信用信息监督和维护管理

  (一)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对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分、记分,有序引导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及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秩序。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4〕4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杭州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2.杭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上一篇:杭州市规范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

下一篇:没有了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