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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等5个街道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发生在丽水市莲都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不含农村宅基地内临时堆放及就地就近用于村内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行为),可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一)举报电话:12345或0578-2781280。
(二)举报来访地点: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599号。
二、受理范围
(一)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行为;
(三)未经核准,违规设置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场所的行为;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
(五)其他非法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奖励规定
(一)对举报人提供符合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线索,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一般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立案处罚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2.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立案处罚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3.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二)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2.执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3.举报内容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4.以套取奖励、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5.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四、时间期限
本次奖励举报制度有效期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举报时间为准)。
五、解释权属
本通告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六、其他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执行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莲都区其他乡镇(街道)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参照此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3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