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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管执法局通报3起建筑垃圾违法案例

时间:2026年07月07日信息来源: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为强化警示教育,推动普法宣传,现对3起城市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北湖区湖南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6日10时,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湖南某公司在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溺口北103米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我局于2026年5月7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湖南某公司作为责任单位,在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溺口北103米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

  2026年5月26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处每平方米(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规定,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湖南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北湖区罗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8日9时30分,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罗某在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鸿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体积为200立方米,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罗某在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鸿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三、处理结果

  2026年5月26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处每立方米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规定,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资兴市资兴市某渣土有限公司运输渣土未密闭扬尘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3日10时05分,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资兴市某渣土有限公司名下湘L1XXXX运输车辆,在唐洞街道向阳路转运渣土时,未采取密闭防护措施,存在物料遗撒、道路扬尘污染问题。该局当日开展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拍照取证、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固定完整证据,当事人对全部违法事实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文书,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消除扬尘污染隐患。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二项;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按期完成整改,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区间为2000元—5000元。

  三、处理结果

  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资兴市某渣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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