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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垃圾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2026年07月07日信息来源:@扬州城管 点击:

  近期,扬州市城管部门查处了一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问题,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跨市)

  【基本案情】2025年3月起至4月,A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将项目上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泥浆)通过A市某劳务公司(运输单位,另案处理)组织船队运输至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区境内后,由B市某公司(在扬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另案处理)组织扬州两家运输公司(另案处理)运至头桥镇两处倾倒、堆放,倾倒的建筑垃圾(工程泥浆)合计20150.5立方米。

  【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5年7月17日,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局对A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2、两家运输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0日,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扬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移送线索,反映景区某项目存在使用未经核准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经查,该项目虽已于2025年2月28日取得《扬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核准两家公司运输,但现场检查发现,实际参与运输的两家运输公司与核准不符,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托跨部门协作,调取住建部门施工监管平台视频,证实A公司车辆苏KMXXX9运出建筑垃圾约42立方米,B公司车辆运出约14立方米。

  【行政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4月8日对两家涉案运输公司分别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某渣土运输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邗江区城市管理局接仪征市城市管理局移交案件,扬州市某渣土运输公司承运扬州市西区新城某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按核准内容应将其运往仪征市某处进行回收利用,2025年4月28日,仪征市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徐某驾驶渣土车,将该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于仪征市刘集镇仓房村大谢庄赵庄垃圾场二期北侧200米空地。经现场勘验及对徐某询问,确认倾倒建筑垃圾合计33吨(约23立方米)。

  【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城市管理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该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4、徐某某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9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临江路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少量建筑垃圾被丢弃在路边。经现场仔细勘查,这些垃圾体积约12立方米,包含砖块、混凝土碎块及装修废料等,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市容市貌。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调取了沿途多个关键点位的监控录像,并积极与交警部门联动核查,最终确认车主为徐某某。

  【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承担1000元环卫清理费用。

  5、赵某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1日上午,宝应县渣土管理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宝应县通运路与东阳南路交叉口时,发现十字路口自东向西有混凝土浆遗撒。经现场测量混凝土浆污染的路面面积约为15平方米。为尽快查明情况,执法人员迅速前往交警大队调取路口监控,成功锁定了嫌疑车辆及驾驶员赵某。

  【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宝应县城市管理局对赵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的行政处罚。

  6、扬州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6日,市城管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扬州市泰安镇某处有车辆在倾倒建筑垃圾。经调查,系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该地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属违法行为,经勘查,现场共有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共计约60立方米。

  【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5年10月,扬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也可能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质量。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城管部门正在持续加强建筑垃圾管控,不断强化“不敢偷倒乱倒”的震慑防线,持续优化和改善良好的人居环境。 

  7、扬州某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扬州某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苏KM97XX渣土车于2025年4月7日、2025年4月9日在扬州市广陵区滨水路某地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并破坏防尘网,共计倾倒6车次,经现场勘验,该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为72立方米。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已自行清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并重新更换防尘网。

  【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5年4月,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多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并破坏防尘网,造成了较坏的影响。通过此案提升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市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生态环境。

  8、朱某某擅自设置弃置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朱某某于2025年1月起在仪征市新城镇弓尾村一组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陆续受纳建筑垃圾。经现场勘验,当事人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共4000立方米,弃置场的面积为2000平方米,主要成分为工程渣土。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承认违法行为是他所为,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行政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5年6月30日,仪征市城市管理局对朱某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展消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对公共资源、生态环境及公共安全等方面均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会增加二次清运成本。此案例警示在处理建筑垃圾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图一时之利擅自设场受纳建筑垃圾。

  9、扬州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3日,市城管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在维扬路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一辆渣土车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工程渣土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立即开展调查并责令改正到位。

  【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扬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大气扬尘治理攻坚中,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抛洒滴漏是污染防控的重点难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都承担着重要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源头管控,运输单位应加强对公司车辆密闭化运输的监管。本案适用《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案件的查处,也提醒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任何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均应采取密闭措施方可运输。

  10、张某某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轮带泥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7日,邗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渣土车沿兴城西路带泥行驶。执法人员将其阻止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5年8月6日,邗江区城市管理局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渣土车车身不洁,“任性”带泥上路,该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泥土抛洒滴漏、破坏市容环境,还容易造成交通安全问题。本案的查处,也再次强调,车辆运输都应当将车轮清洗干净,车身保持整洁,净车出场,以维护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

  11、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6日,扬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跨区域工程正在施工,但在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未查到该项目备案记录。该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纸质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但该方案未在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报备案,属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4月30日,扬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均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未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违法行为,其危害不容小觑。本案提醒所有工程施工单位,须完善方案信息并完成备案审核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压实工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责任,助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

  12、扬州某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2日,扬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正在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经查,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扬州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单位扬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属违法行为。经勘查,当事人擅自处置总计约45立方米。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2026年2月28日,扬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本案是建设、施工、运输三方主体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在未取得核准手续的情况下处置渣土,暴露出工程全链条合规意识薄弱问题。执法部门依法区分三类主体裁量处罚,既对施工单位进行惩戒,也对建设、运输单位精准追责,形成全环节震慑。该案明确建筑垃圾处置事前许可的刚性要求,警示工程上下游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流程,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守护市容与生态环境。

  13、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8日,扬州广陵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广陵区某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方施工单位,同时也是该项目建筑垃圾核准运输单位——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因运力不足,向外协调车辆参与该项目建筑垃圾运输。2026年1月28日,该施工单位将广陵区某工地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皖CA91XX等三辆车运输至高邮某高速路项目场地,合计运输处置50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部分施工企业存在法律认知盲区,认为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便可以随意操作,并未完全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作业。本案当事人因运力不足,违规委托无核准手续车辆,甚至是不具备合法运输资质车辆转运渣土,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本案旨在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核查运输车辆资质,杜绝违规外包转运行为,引导行业树立全流程合规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律意识。

  14、仪征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仪征市城市管理局接举报,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某项目工地有运输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2026年3月27日仪征市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至现场调查,该项目在施工前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但该运输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情况下于2025年12月下旬至12月底擅自处置约三万立方米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2026年5月29日,仪征市城市管理局对涉案运输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该案例中,虽项目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但该运输公司不是核准的运输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易造成渣土沿途抛洒、扬尘污染,同时脱离全流程监管易滋生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等各类连带违法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压实渣土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要求,净化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环境,推动落实建筑垃圾“产-运-处”全链条闭环管控。

  15、薛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高邮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高邮市吾悦广场北侧区域存在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处建筑垃圾系当事人薛某堆放,总体积约40立方米;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已于当日纠正了该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6年4月2日高邮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仅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城市形象,还会污染土壤和水源,影响居民健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严格遵守法规,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切勿心存侥幸、随意处置。如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举报,共同维护整洁、安全、有序的家园环境。

(作者:扬州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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