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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方正县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须知

时间:2026年07月13日信息来源:@方正住建 点击:

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须知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大类。工程渣土可用作路基土、种植回填土、地下室顶板及侧壁回填土等;工程泥浆应使用专业运输车或通过源头脱水干化后再外运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工程垃圾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拆除垃圾通过破碎、分筛等工序制成再生骨料,对于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装修垃圾实行定点收集、集中清运,推行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收集,方便集中清运。

  02 处置建筑垃圾要取得什么手续?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流程图

哈尔滨市方正县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须知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表

哈尔滨市方正县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须知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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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工程施工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04 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及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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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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